| 关于加强美容美发业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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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14 15:05 文章来源: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关于加强美容美发业管理的通知
各美容美发单位、个体户:
根据国家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促进美容美发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整顿和规范我市美容美发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各项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能人员。
二、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
四、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执行本行业的专业技能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
五、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七、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八、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十、完善美容美发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美容美发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经营,对于违犯规定经营者,要立即整改,否则在社会上予以公告,对违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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